特别赞助回报条款
冠名期内乐坊将以以下形式回报特别赞助方:
1.回报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冠名期为两年;
2.给予“女子十二乐坊全球巡演”特别赞助方称谓;
3.特别赞助方产品广告可使用小女子十二乐坊团体肖像权;
4.召开全球巡演活动启动暨新闻发布会,背景板显示企业名称及LOGO;
5.为本次巡演特别制作的精美画册中享有1页品牌形象及产品宣传彩页;
6.本次全球巡演期间发行的1000万张光盘片尾鸣谢企业名称及LOGO;
7.巡演期间,所有海,陆,空运输中乐坊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包装箱外显示企业名称及LOGO;
8.在宣传过程中,在主持人的主持语言里提及特别赞助方企业名称;
9.在全球巡演中国站演出场地台下位置为特别赞助方设计广告位(该广告位的设计不与总冠名
企业广告相冲突);
10.举行答谢会暨新闻发布会,背景板显示企业名称及LOGO;
特别声明:上述回报条款的部分内容若受到演出地法律,法规,禁令的限制或影响,不得
视为乐坊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