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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景区首次拍卖 | |||||
原北京大型景区“淘金谷”经营承包权整体转让合同书 | |||||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平谷区大兴庄镇良庄子村 张玉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前述:在2011年8月31日国家会议中心举行的“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第一拍”暨北京自然景区“淘金谷经营承包权”拍卖会上,乙方以 万元中标,合法竞得“淘金谷”70年经营承包权(拍卖成交价含70年经营承包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愿意并征得全体村民代表的高票通过,将所属的“淘金谷”景区经营权及山场和地上附着物整体转让给乙方经营承包,本次转让符合党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及相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文件精神,遵循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利益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立如下具体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经营承包权范围: “淘金谷”旅游景区位于平谷区黄松峪乡塔洼村。景区平面面积4600余亩(俗称万亩山寨),其中宅基地45.2亩(三十个农家院,房屋建筑面积6000余平方米),果林面积约680亩,其余为荒山荒坡和承包人自营林地。“淘金谷”景区含多种农村土地性质,具体数据以林权证为准。 景区后山上有小型水坝两座,蓄水近千立方米。山下有机井1口,日出水量千吨。后山北侧有个百年历史采金洞,洞深数百米,冬暖夏凉。景区内有各种果树近万棵,年产果实数十万斤。 1997年,为使淘金谷景区的原住民彻底摆脱贫困,经平谷区政府统一安排,全村整体迁到三十公里外的大兴庄镇良庄子村平原地带安居乐业。现景区内无常住人口。 二、承包期限: 从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81年 10月10日止,70年。合同期满后,淘金谷景区若继续对外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权,若乙方无意再继续经营承包,则将“淘金谷”景区经营承包权归还给甲方。乙方经营承包期间所投入的固定资产合理折价给甲方。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淘金谷”景区土地所有权归甲方集体所有(大兴庄镇良庄子村)。 2、在经营承包期内,乙方享有淘金谷景区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果林受益权、权证抵押权等相关权益。甲方负责将林权证使用权人变更至乙方名下。乙方享有甲方原经营承包的权利,承担甲方原经营承包的义务。 3、乙方在经营承包期内,景区内各种果树林木若对外承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良庄子村村民。 4、甲方承担经营承包权转让前的一切债权债务;乙方承担转让后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费用。 5、乙方按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进度支付拍卖成交款,甲方按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进度移交景区经营权,办理工商执照变更等。 6、乙方在经营承包期内,对“淘金谷”的整体景区旅游设施和荒山荒坡低效生态林改造、翻建装修原有房产,以提升景区旅游品质的方案,经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甲方应全力支持配合,未经批准,甲方有权阻止违章建设。 7、乙方有义务保护景区及林地果木,植被不遭破坏,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取石、挖土、放牧、毁林及偷砍树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触及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甲方要主动协助乙方做好林地治安、防止病虫害、防火等工作。 8、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经营承包期内发生的权属及其它争议,甲方享有国家对景区内林地的政策性补足和拨款。因林地权属、边界及其它与甲方有关的争议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9、乙方在经营承包期间,保证景区内所花果树木,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对于黑桃、板栗等主要经济果树,要重点保护。 10、景区若需招录农民工,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考虑良庄子村的农民和年青人。 11、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部分占有已经承包给乙方的景区土地,国家给予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实际面积减少折算合理的补偿费给乙方。国家给予经营上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12、乙方在承包期间因财务状况或其它重大原因如需再次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应理解并配合办理再转让的相关手续。乙方的再转让行为需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报经有关管理机关备案。 13、乙方根据景区改造需要若申请砍伐或移动树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林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手续,甲方予以配合。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将拍卖成交款按规定支付后三十日内,甲方将林权证的使用权人变更至乙方名下,甲方不得单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双倍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不如期足额交付拍卖款属乙方违约,以拍卖文件约定的付款日期和付款进度为准,逾期两个月不能付款每天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 甲方收取滞纳金,逾期六个月仍不能足额支付拍卖成交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已付拍卖款不予退还,甲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 五、“淘金谷”景区经营权承包给乙方后只能用作旅游及非农业项目,不能随意改变用途。乙方对景区的改造方案须服从北京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根据情况可续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在本合同书规定的承包期内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公证处、旅游局、镇政府、村委会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11 年8月31日 附件:1、林权证复印件 2、林权证 平面图 3、村民代表同意“淘金谷”景区土地流转的签名单 4、“淘金谷”景区地上附着物及其它物品清单 5、“淘金谷”景区的创建文史资料及各种批准文件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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