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形象代言权及合作协议
2010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冠军李丹形象代言权工作内容及双方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标方):                        
乙方: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总冠军李丹

2011年8月30日在国家会议中心举行的拍卖会上,
以    万元中标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冠军李丹的一年形象代言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以竞标方式取得乙方为其形象代言一年的权利,起止时间为2011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10日,甲乙双方为此合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同意支付拍卖款人民币(       元),该拍卖收益全部用于中华慈善总会“关爱女性健康”公益项目,中标方所付公益款项凭中华慈善总会发票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乙方同意本协议条款下的代言义务及工作内容。

二、乙方代言范围及工作内容:
1、影像广告及平面广告拍摄
拍摄次数两次,拍摄时间以李丹非工作时间双方约定(周六、周日或法定假日,李丹尽量予以配合)
拍摄影视广告及平面广告每次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每日不超过十小时,不足十小时亦作一日计算。工作时间从中午12:00开始。此工作日不包含从李丹工作地到达广告拍摄地的差旅时间或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但包含拍摄前期的准备工作(如化妆、发型、服装造型等)。
若需李丹离开北京到外地拍摄时,甲方需提供及支付李丹及乙方有关工作人员拍摄期间的机票、膳宿及交通费用。若在北京拍摄,甲方只承担膳食及交通费用。
2、公关活动:
共三次,每次一个工作日,每日活动自开始至结束,正式时间不超过二小时,不足二小时亦作一日计算。乙方需带化妆师、发型师,其劳务费由甲方承担。乙方随行人员的交通、食宿由甲方承担。

三、广告使用
甲方可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李丹形象代言的广告:
包括中标方简介、宣传画册、海报、市内外灯箱、广告牌、终端展示、路牌、车身广告、产品包装盒、包装袋、报纸、杂志及网络、电视等。

四、制作方面:
1、平面广告在拍摄前十天,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拍摄脚本,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由摄影师进行拍摄。摄影换装不得超过十套服装。摄影师拍摄后将经过甲乙双方的认可筛选出2 0张照片呈交给甲方使用。
2、拍摄影视广告,则摄影广告片在正式拍摄前十天,甲方需向乙方提交故事版本、脚本、旁白、制作人员名单及表演形象创意,乙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并通过甲方、导演及乙方团队的讨论,三方均无异议后方可进行拍摄。
3、甲方应保证拍摄该广告的内容不会影响到乙方的健康形象,所拍摄的广告不含色情、过分裸露及其他有违社会风气的内容。

4、在平面及影视广告的拍摄中甲方应保证拍摄现场的安静、有序,除主要工作人员外不得其他闲杂人员在拍摄现场逗留围观,除拍摄专用的摄影机及照相机外不得多于一台照相机一台DV机现场拍摄花絮。
5、在广告平面照片和影视录影拍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派拥有授权的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五、拍摄时间变化及增加工作内容的约定
1、有关拍摄工作的日期、地点及公关活动,如遇特殊情况需作更改的,双方应另行协商。协商确定后,按新计划执行。
2、如果平面广告或影视广告需要增加拍摄量或增加公关活动的次数,甲方需提前一周告知乙方,乙方将根据其工作安排情况与甲方确定时间,酬金双方另议。

六、版权使用及排他性约定:
1、所拍摄的广告版权及拍摄花絮版权归甲方所有和使用,但乙方有权索取原始素材供留存纪念。
2、甲方如有意续签合同,必须于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的权利。
3、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约,甲方应当在到期后三个月内停止在所有广告上使用乙方肖像。
4、本次拍卖的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冠军形象代言具有行业排他性,李丹代言期间不得在中标方同行中为其他企业代言;特殊情况经中标方同意后除外。

七、未经协议当事人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他人公开或透露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信息。

八、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履行协议,并保留要求赔偿之权利。

九、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院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裁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续签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11 年 8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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