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金谷经营权交易合同书
淘金谷经营权交易合同书
  

                                                                                                                                     北京市平谷区经管站监制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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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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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让其拥有的风景旅游区“京东淘金谷” 70年经营权 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出让标的
1、甲方持有 风景旅游区“京东淘金谷”70年经营权出让给乙方,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出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经营权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经营权出让或经营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出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条 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1、“京东淘金谷”旅游区已于1996年12月3日经平谷县计划委员会立项批复,并于2004年11月由平谷区发展改革委批准该旅游区名称由“金塔仙谷”变更为“京东淘金谷”。
2、 “京东淘金谷”旅游区包括687亩经济林,3843亩防护林,58亩其他土地(含45.2亩宅基地),其中,平谷区大兴庄镇良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已取得687亩经济林和3843亩防护林的林权证,45.2亩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的三十个自然院系平谷区政府批准为开发该旅游区由原黄松峪乡塔洼村三队搬迁至良庄子村所遗留。
3、 “京东淘金谷”旅游区内的原塔洼三队村民已经区政府批准整体搬迁至良庄子村。

第三条 经营权出让的前提条件
1、本合同标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出让,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经营权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全部民主决策、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等相关程序。
2、甲方就本合同项下经营权交易已在北京市平谷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履行了相关程序。
3、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出让标的事项,已依法和/或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批准或授权程序。
第四条 经营权合同价款及支付
1、出让价格
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出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_     _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款”)出让给乙方。
2、结算货币
上述合同价款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以外币支付合同价款的,以乙方所支付合同价款结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为汇兑牌价,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外币金额。乙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付合同价款日与逾期支付日的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
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乙方将合同价款中的  50 % 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在拍卖成交甲乙双方签署交易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待甲乙双方办理标的物整体移交后六个月内付清。
乙方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扣拍卖总价款,拍卖佣金乙方另行支付。

第五条   经营权出让的审批及交割
1、本次出让依法应报审批机构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经营权交易的批准。
2、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交易获得北京平谷区经管站的产权交易鉴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向乙方移交标的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批文原始资料和相应的资产权证复印件及乙方可继续使用的资产,详见具体清单。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出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拍卖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民主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经营权出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4、出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经营权出让的担保或限制。
5、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出让标的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出让标的相应的行政审批/备案手续如工商营业执照、门票收费权变更、林权证使用权人变更的完成。

第七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出让标的符合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且乙方保证其为该旅游区的实际经营主体,有权收取该旅游区的门票及其它合法收益。
2、乙方在不违背国家对农村土地使用的相关法规和地方的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合理开发和经营该旅游景区。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整体或部分转让该旅游区的经营权。
4、乙方在旅游区内新建配套设施、永久性建筑需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5、乙方保证旅游区内防护林的所有权的属性不变,为甲方所有,且甲方村民集体享有国家对防护林的财政补贴,乙方可以在国家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经营防护林;若乙方需对防护林进行改造,该改造方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6、乙方保证旅游区内经济林的所有权属性不变,为甲方所有;经济林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其将经济林林权证的使用权变更至乙方名下。对经济林进行更新改造、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7、在开发和经营该旅游区中,在符合乙方的招聘用工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村民就业。
8、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经营,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如乙方不愿继续经营,资产移交及再转让事宜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9、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经营权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10、为签订本合同向主管部门、公证机关及拍卖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价款的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以实际损失赔偿。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报批义务的,乙方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标的旅游区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未公开或存在遗漏,或可能影响经营权出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公开或遗漏的事项可能导致的经营权价格降低的所对应部分。
5、乙方在经营标的旅游区中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前述保证,甲方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3)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八、九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京市平谷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及经营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或由标的辖区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十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平谷区发改委、经管站、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大兴庄镇政府及公证处各执一份。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交易合同为规范文本,签订正式合同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交易合同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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